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5號
- 債權人
- 金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紋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詮誠律師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詮誠律師事務所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20%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釋明出貨對象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詮誠律師事務所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資料之送達對象非本件債務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詮誠律師事務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