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
- 債權人
- 徐里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煇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志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釋明請求金額中本金及利息各係多少? 另利息債權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事項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