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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20號債 權 人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債 務 人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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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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