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2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09號
- 債權人
- 正祺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貴左手料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阿貴左手料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如貨款明細、出貨單、發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