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46號
- 債權人
- 大自然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昌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盛昌實業社之相關登記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