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傅從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債 權 人 傅從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未於債權人提出之兩造工程承攬契約書上簽章,釋明不足,請依票據關係請求,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鄭韋芃即冠銓工程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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