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
- 債權人
- 高宇木造樓梯扶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請求利率6 %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