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 債權人
- 銘奕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債務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宜蘭縣○○市○○路00巷0 弄0 號1 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