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 債權人
- 田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森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郅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鈞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黃郅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黃郅盛請求之釋明文件及請求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