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62號
- 債權人
-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科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吳宗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系爭支票之交付原因為借款關係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