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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債權人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至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發票、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等),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然仍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發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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