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 債權人
- 王維 現於台中監獄附521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各項金額由台端支出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各項請求金額單據或相關佐證資料影本。
四、提出鄭巹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