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
- 債權人
- 黃秋桂即八德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邑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附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上載退票日即107 年6 月28日之後的日期才可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