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
- 債權人
- 傅宗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信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艾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和信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更正附表中支票編號AA0000000 、AA0000000 、AA0000000的金額( 經查台端附表中所載金額,上述三張系爭支票均誤植「萬」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