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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

債權人
洪頌凱
債務人
新燁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吳建忠
債務人
債務人
謝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謝春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對債務人吳建忠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表明債務人新燁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 年5 月28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未提出對債務人吳建忠請求之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吳建忠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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