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黃文弘即弘源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黃文弘為弘源企業社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黃文弘為弘源企業社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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