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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2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3號

聲請人
信華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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