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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
    黃清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 請 人 黃清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如票據、借據等)。 三、請釋明本件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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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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