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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秀玲、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4000元)。 二、請提出內容清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聲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僅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登記清冊部分,非完整內容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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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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