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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余業達

  • 原告
    智庫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聲 請 人 智庫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業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銘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附表中的利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附本票,到期日為108 年2 月28日,故利息起算日應為該日暨以後的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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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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