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8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56號
- 聲請人
- 連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邱劉秀英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邱劉秀英發給本票裁定,惟查,相對人業於108 年4 月24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