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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聲請人
游昇訓
相對人
鄭金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游昇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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