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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7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79號

聲請人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璋
相對人
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甄
相對人
盛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萬3,18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盛業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8,29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03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海灣公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相對人盛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盛業公司)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00 元,後擴張聲明為9,135,000 元【計算式:7,625,000+1,510,000=9,135,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486元,由聲請人預納,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北海彎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3,189元【計算式:91,486元×4/5=73,1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盛業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297元【計算式:91,486-73,189=18,297】,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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