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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8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84號

聲請人
偉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相對人
徐秀蘭

      黃芷佑

      黃毓韻

      黃瑋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7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76萬6,155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提供新臺幣766,155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175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完畢,因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依上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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