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請人
葉祥嶽
相對人
葉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萬5,76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上字第832 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111 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更㈡字第1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並諭知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並已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分別為第一、二、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441元、69,661元、69,661元,另聲請人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核定為80,000元,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5,763 元【計算式:46,441+69,661+69,61+80,000=265,763】,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3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