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黃蔚菲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吉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福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理由欄一、第四行關於「溫秋香」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