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2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馳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芷榕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鍾少墉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4日所為之108 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抗告費用,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抗告費用,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