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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8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8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
崴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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