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被上訴人
- 法務部矯正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6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8 年度桃國簡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而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上訴人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亦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簡字第7 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其雖向原審及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分別經原審以108 年度桃救字第67號及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156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就原審108 年度桃救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部分,亦經本院以108 年度國抗字第3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審判長於109 年3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此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送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