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63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因顯無理由,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國簡字第7 號民事簡易判決逕予駁回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