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TOP SUCCESS LIMITED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逄培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エムジ一エンジニアリング株式会社(MG ENGNEERING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森川健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108 年度國貿字第1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15,943 元(計算式:日幣29,935,000元X0 .2778=8,315,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