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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15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TOP SUCCESS LIMITED
共同法定代理人
逄培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エムジ一エンジニアリング株式会社(MG ENGNEERING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森川健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108 年度國貿字第1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15,943 元(計算式:日幣29,935,000元X0 .2778=8,315,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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