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5號
- 原告
-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旭仁
- 訴訟代理人
- 蘇信誠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庚
- 訴訟代理人
- 鍾筱迪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豪
- 被告
- 長榮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才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