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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告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中
被告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5,340 元,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2 月21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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