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孫健智
- 當事人鄭淑卿、傅顗丞與上列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3號被 告 鄭淑卿 原告傅顗丞與上列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答辯書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提出具體答辯理由及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答辯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請說明原告所提出工程合約書,是否確為被告所簽定,其承包廠商究為訴外人景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或原告。 二、請說明原告主張工程追加減帳之項目及金額,是否業經被告同意。如僅部分業經被告同意,請就各該項目條列陳明。 三、請說明原告所提出工程合約書及工程追加減帳記載之項目,是否均已完成。倘有未完成或有瑕疵,請一併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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