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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張永輝

  • 當事人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8號原   告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被   告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6,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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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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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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