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 原告
- 台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698,38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