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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告
台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賢
被告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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