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 上訴人
- 藏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沁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3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萬5,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