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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上訴人
藏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沁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3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萬5,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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