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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李國增
  • 法定代理人
    賴宏岳、楊雪曼

  • 上訴人
    穩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臻寶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穩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岳 上 訴 人 臻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曼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鍾佩茹 上列上訴人與欣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本院應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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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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