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8號
- 原告
- 盛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美
- 被告
- 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0,772 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