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徐雍甯
- 當事人官清芳即官奕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官清芳即官奕妏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李靜雯 附件: 一、現是否有工作?倘有,則工作為何?每月收入為何?並請提出薪資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迄今有何無法尋求工作之原因?若無收入,如何負擔日常生活支出開銷?三、聲請人提出每月須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680 元,惟查調解卷內僅有108 年6 月單月短期密集就診紀錄(18、19、24、26日),迄今是否仍有就診紀錄?請提供連續2 月以上相關單據。 四、請說明聲請人交通往返之地點為何?以及往返之目的為何?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6 個月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