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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4號

聲請人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榮朝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且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陳報構成聲請人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按構成破產財團
    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下列方式提出相
    關資料(如聲請狀已提出,毋須再提):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
      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
      證明。
(五)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
    歸戶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前5 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
    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每年度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
    所得結算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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