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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李麗珍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16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108 年度桃救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此裁定業於108 年9 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頁)。抗告人迄今未依期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2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1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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