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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請人
翁振耘
相對人
鴻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訴字第1436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08 年訴字第1436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 條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訴字第1436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之原告,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僅主張為明瞭開庭內容,然開庭筆錄已記載開庭內容,自難認聲請人已具體說明其有何需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無從認定聲請人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及正當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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