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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李麗珍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請人
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聖
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相對人
彭康硯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24號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2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08 年12月4 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筆錄就攸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論述未完整記載,為還原當日庭期內容並維護聲請人利益,爰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2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 年12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2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裁判尚未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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