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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李麗珍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號

聲請人
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 算 人 廖年傑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四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權人即凱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聲請人向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長榮鎮社區住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院受理案號:106 年度重訴字第140 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既為被代位人,就系爭事件應具利害關係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請求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事件、107 年度司字第41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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