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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 當事人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曹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相 對 人 曹志偉  通訊地址:臺北郵政53之679號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兼法定代理 林家瑜」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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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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