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魏于傑
- 當事人徐文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 告 徐文達 徐一詠 徐以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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