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
- 原告
- 徐文達
- 原告
- 徐一詠
- 原告
- 徐以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俊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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