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魏于傑
- 原告石文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 告 石文君 石俊傑 石文菁 石文姈 石文娟 石文如 胡榮員 陳國賢 廖郭玉宴 蔣春嬌 陳梁文珍 黃聖棋 陳秋甘 林淑玲 林永明 張鍾美雲 石張雪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系爭土地之通行權存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各原告需役地所增加價額之鑑價報告,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價額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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