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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告
石文君
原告
石俊傑
原告
石文菁
原告
石文姈
原告
石文娟
原告
石文如
原告
胡榮員
原告
陳國賢
原告
廖郭玉宴
原告
蔣春嬌
原告
陳梁文珍
原告
黃聖棋
原告
陳秋甘
原告
林淑玲
原告
林永明
原告
張鍾美雲
原告
石張雪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系爭土地之通行權存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各原告需役地所增加價額之鑑價報告,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價額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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