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 當事人
    黃國城李婉瑜金勃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黃國城 兼 訴 訟 李婉瑜 代 理 人 被   告 金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曾伯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